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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8日浙江省财政厅官网发布《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9〕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各省级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就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不得拒收;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组织机构造成损失的,采购组织机构可按照采购文件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二、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历年来留存在采购组织机构账户中的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因供应商注销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应分别登记造册,并于2019年9月底前按项目采购人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规定的宣传,并严肃查处向供应商违规收取、不按时退还、挪用、截留保证金等行为。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明确了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鼓励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要求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拒收以保函方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等事项。省财政厅召开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座谈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本文件。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从2019年6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组织机构不得在供应商投标环节和提交响应文件环节收取保证金。
(二)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促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并要求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保障供应商公平竞争。
(三)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减少履约保证金占用时间。
(四)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不得拒收,减少履约保证实际占用金额。
(五)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由采购单位收取履约保证金,既符合合同法规定,又可降低履约保证金损失风险。
(六)采购组织机构可按照采购文件约定,要求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组织机构造成损失的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七)采购组织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或者上缴国库工作。
(八)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规定的宣传,对向供应商违规收取、不按时退还、挪用、截留保证金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政府采购保证金规定执行到位,切实保障供应商权益和促进采购组织机构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讨论稿)》已于2月26日召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座谈会开展讨论,吸收座谈会意见后,形成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并于3月21日起分别在浙江省财政厅网站和浙江政府采购网主动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提出可以保险保函方式提交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以及担保机构承担风险能力较难评估的意见
该意见已采纳,即征求意见稿中的“供应商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不得拒收”已调整为“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不得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