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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3.0.3 工艺性空调室内设计温度、相对湿度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及健康要求确定。人员活动区的风速,供热工况时,不宜大于0.3m/s;供冷工况时,宜采用0.2 - 0.5 m/s。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
4.1.4 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可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的允许最大温差进行设计,并不得超过表4.1.4的规定。
表4.1.4 夏季工作地点温度(℃)
4.1.5 生产厂房不同相对湿度下空气温度的上限值应符合表4.1.5的规定。
表4.1.5 生产厂房不同相对湿度下空气温度的上限值
4.1.6 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场所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经常停留或靠近的高温地面或高温壁板,其表面平均温度不应大于40℃,瞬间最高温度不宜大于60℃。
2 在高温作业区附近应设置休息室。夏季休息室的温度宜为26℃- 30℃。
3 特殊高温作业区应采取隔热措施,热辐射强度应小于700 W/㎡,室内温度不应大于28 ℃。
4.1.7 热辐射强度较高的作业场所采用局部送风系统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应符合表4.1.7 的规定。
表4.1.7 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
注:1 轻劳动时,温度宜采用表中较高值,风速宜采用较低值;重劳动时,温度宜采用较低值,风速宜采用较高值;中劳动时,其数据可按插入法确定。
2 表中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对于夏热冬冷或夏热冬暖地区可提高2℃;对于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小于25 ℃的地区可降低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6.2.1.12 工艺上以湿度为主要要求的空气调节车间,除工艺有特殊要求或已有规定者外,不同湿度条件下的空气温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上限值)
6.2.1.13 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远离热源,采取通风、降温、隔热等措施,使温度≤30℃;设有空气调节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4 - 28℃。对于可以脱离高温作业点的,可设观察(休息)室。
6.2.1.14 特殊高温作业,如高温车间桥式起重机驾驶室、车间内的监控室、操作室、炼焦车间拦焦车驾驶室等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热辐射强度应<700W/㎡,室内气温不应>28℃。(洁净室www.iwuchen.com)
6.2.2.2 冬季寒冷环境工作地点采暖温度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干球温度)
注:1.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见《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其中Ⅰ级代表轻劳动,Ⅱ级代表中等劳动,Ⅲ级代表重劳动,Ⅳ级代表极重劳动。
2.当作业地点劳动者人均占用较大面积(50 - 100㎡)、劳动强度Ⅰ级时,其冬季工作地点采暖温度可低至10℃,Ⅱ级时可低至7℃,Ⅲ级时可低至5℃。
3 当室内散热量< 23 W/m³时,风速不宜> 0.3m/s;当室内散热量≥23W/m³时,风速不宜> 0.5 m/s。
6.2.2.3 采暖地区的生产辅助用室冬季室温宜符合表4中的规定。
表4 生产辅助用室的冬季温度
注:工业企业辅助建筑,风速不宜>0.3m/s。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 - 2013)
6.1.4 洁净室的温、湿度范围应符合表6.1.4 的规定。
表6.1.4 洁净室的温、湿度范围
《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HG/T 20698-2009)
3.1.6 在特殊高温作业区附近设置的操作人员休息室,其室内温度宜采用26-30℃。
3.1.7 设置系统式局部送风时,生产厂房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应按表3.1.7采用。
表3.1.7 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